鄭天財Sra Kacaw、盧縣一、林倩綺等22人提案修《土地法》第十四條,主張該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一定限度」不得私有的範圍長年僅以內政部行政規則(劃設原則、作業程序)界定,限制人民權利卻無法律明文,擬增訂第四項規定該範圍及劃定應依法律規定,無規定者另以法律定之。
能幫助到什麼
提案方認為若通過可使土地不得私有範圍的界定回到法律保留原則,特別有助於因行政規則受限的東海岸原住民族土地權利。
主要影響對象
受土地不得私有限制的人民(尤其東海岸原住民族)、地政與水利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四條,增訂第四項,明定第一款至第四款「一定限度」之範圍及劃定應從其法律規定,其他法律無規定者另以法律定之。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限制人民土地權利應有法律明文、符合行政程序法、回復原民土地權益;疑慮:改採法律保留後的立法與行政負擔、過渡銜接及對海岸、水道管理的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這是把限權依據從行政規則拉回法律層級的「法律保留」議題,看後續配套立法如何接。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