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擬修正土地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調整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認定基準,主張土地只要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不必設籍、不須有建物即可符合「自用」定義。提案理由是現行需同時有建物與設籍的要件與自用實情不符。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持有未出租、未營業之私有土地者(包括廢棄建物用地及空地)可望更易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降低地價稅負擔。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持有自用性質土地(含空地、廢棄建物用地)的土地所有權人及地方稅捐稽徵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土地法第一百九十五條,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認定改以「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為基準,鬆綁須同時設籍及有建物的要件,並使一定面積的空地及廢棄建物用地亦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詳細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以未出租或未營業為自用實質基準較貼近實情、避免為設籍而承擔詐騙或收信風險、納入廢棄建物用地及空地較合理;疑慮:取消建物與設籍要件可能擴大稅率優惠適用範圍、影響稅基與地方稅收,認定方式須明確以防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自用住宅稅率涉及地方稅收,可留意財政部與地方政府對認定基準的意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