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草案修正土地法第九十七條,把現行只規範「城市地方」起始租金上限的條文,改為起租租金由租賃雙方自由約定,並新增承租人續約權、出租人調漲租金每年至多一次且漲幅以官方租金指數為上限等機制。立法說明指出現行條文未涵蓋非城市地區、也未保障租賃期間的租金穩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要對承租人提供續約保障與租金漲幅上限,並讓城市與非城市地區的租金規範趨於一致。
主要影響對象
全國房屋承租人與出租人,以及租賃住宅市場相關業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刪除原第九十七條第一、二項城市地方起始租金上限規定,改為新增第一至第八項:起租租金自由約定、承租人續約權、收回自住一年內不得再出租、違反之損害賠償、續租得調整租金、調漲每年一次且以租金指數計算漲幅上限、指數為負時得請求調降、超額部分無效並得請求返還。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可穩定租賃市場、保障承租人續約與避免任意漲租,並與德、美加州、韓、港等立法例接軌;疑慮:擔心管制可能影響房東出租意願與市場供給,且起始租金改為自由約定是否反而推高初始租金亦有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租金管制涉及房東與房客雙方權益,建議對照原條文與各國立法例自行判斷。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