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條,明定臺灣地區具特殊身分者進入香港或澳門應先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安局、法務部、陸委會等組成的審查會審查許可;非特殊身分者則經一般出境查驗。提案理由為港澳國安立法後入境風險升高。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對具特殊身分者赴港澳建立事前審查機制,回應對人身安全與國家安全的風險考量。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具特殊身分而需赴港澳的臺灣地區人民,以及相關審查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條,新增特殊身分者赴港澳的申請與審查會許可程序,一般身分者循常規查驗。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因應港澳國安法制變化、保護特定人員安全;疑慮:特殊身分認定範圍、審查程序對人員往來與行動自由的限制。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入境審查的條文,可留意「特殊身分」定義與程序時程的明確度。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