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六條。現行港澳居民在台設籍滿一定年限即可任公職,未要求提出喪失原國籍證明。提案認為這形成國籍法「服公職應單一國籍」要求的漏洞,擬增訂歸化我國的港澳居民任公職須出具喪失原國籍證明。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港澳居民任公職的國籍要件與國籍法的單一國籍原則一致,提案方認為有助維護公務人員的國家忠誠義務。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在台設籍並有意任公職的香港、澳門居民及用人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六條,增訂歸化我國之港澳人民任公職須出具喪失原國籍證明,具體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正國籍法漏洞、確保公務人員單一國籍與忠誠、維護憲政秩序;疑慮:是否造成差別待遇、實務上喪籍證明取得困難,各方看法不一。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國籍與任公職要件的修法常牽動敏感議題,可比對相關的兩岸與國籍法規一併理解。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