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一、三十、三十一、三十五條,將原本準用外國人規定的港澳定位,改為在多面向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提案者以近年香港國安法、基本法第23條立法等港澳與中國融合情形為由,主張調整風險管控。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管機關在處理港澳投資、技術合作與經貿往來時可比照兩岸規範管理,提案者期望防範陸資借道港澳干擾市場並維護國家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與港澳往來的投資人、企業與人員,以及陸委會等相關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一條(未規定者適用兩岸條例)、第三十條(在港澳投資技術合作)、第三十一條(港人港資比照外國人外資)、第三十五條(貿易適用兩岸條例),細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因應港澳與中國制度融合,避免陸資借殼並控管國安與貿易風險;疑慮:改變港澳特殊定位對經貿交流的衝擊、與現行對港澳政策的一致性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兩岸與港澳定位的修法可關注對既有經貿往來與適用範圍的影響評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