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該草案擬修正香港澳門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主要目的是保障香港或澳門居民的人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草案擬增訂受強制出境處分者得委任律師在場的規定,及延長收容期間的相關規定,以確保強制出境處分的執行。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香港或澳門居民,保障其人權和正當法律程序;同時幫助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香港或澳門居民,及相關政府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七條之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人權和國家安全;疑慮:可能侵犯香港或澳門居民的權益,及可能造成社會不穩定。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草案時需謹慎評估各方權益和可能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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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6-07-03,2026-07-0
交付審查2026-07-03,2026-07-0
案由
本院委員李柏毅、張宏陸等16人,基於正當法律程序及人身自由制度性保障之要求,擬增訂香港或澳門居民受強制出境處分者,得委任律師在場之規定,以保障人權;復考量近年有因天然災害、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執行強制出境處分之情形,使受收容人收容期間屆滿後,須為收容替代處分,易使受處分人再次失聯,無法掌握其行蹤,而有危害我公共秩序之虞,爰有必要增訂得聲請法院延長與再延長收容之事由,俾確保後續強制出境處分之執行。另為遏止逾期停留或居留之香港或澳門居民人數之增加,及鑒於使渠等非法進入、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活動或意圖使渠等從事不法行為而容留、藏匿或隱避者,其提供保護傘使渠等躲藏於境內之行為,將造成社會治安及國家安全之重大隱憂,爰擬提高罰則,並增訂意圖使香港或澳門居民從事不法活動而容留、藏匿或隱避者之處罰態樣,以遏止此等違法行為,爰擬具「香港澳門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兼顧國家安全及當事人程序參與權,增訂受強制出境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得委任律師及通譯,於陳述意見程序或審查會進行時在場,並授權內政部就許可律師、通譯在場及其限制或禁止等事項訂定辦法。(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二、為維護我社會治安、國家安全及衛生醫療體系,增訂得以天然災害、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作為向法院聲請香港或澳門居民延長收容之事由;倘有前開情形或有香港、澳門政府遲不協助或同意受收容人入境之情形,則得向法院聲請再延長收容,以維護國家安全;另增訂受收容替代處分之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事項,違反者,內政部移民署得再暫予收容,收容期間另行起算。(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一)
三、提高使香港或澳門居民非法進入及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停留或居留之罰則;增訂使香港或澳門居民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活動者、意圖使逾期停留或居留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從事不法活動而容留、藏匿或隱避者之罰則,及增訂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得減輕或免除處罰之彈性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七條之一)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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