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113年憲判字第11號【擬制遺產課稅案】判決,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明定併入遺產總額的「擬制遺產」部分,由財產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且該義務不因受贈人是否具繼承權而受影響;並讓擬制遺產受贈人為配偶時也可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扣除。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有助回應憲法判決對平等權、財產權的要求,使擬制遺產的納稅義務歸屬與配偶扣除更符合量能課稅原則。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涉及生前贈與被併計遺產的繼承人與受贈人、配偶,以及國稅稽徵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十五條增訂擬制遺產併入比例部分由財產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且不受其有無繼承權影響;第十七條之一增訂擬制遺產受贈人為配偶時得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扣除。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依憲法判決修法可保障納稅人財產權、落實量能課稅與平等;疑慮:擬制遺產納稅義務歸屬與扣除認定的具體操作,仍需檢視配套。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因憲法判決而生的修法多有時限,可留意是否與其他版本併案處理。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