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鍾佳濱等21位委員提出,修正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鑑於過去職棒打假球、組頭收買與暴力脅迫事件,參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之三,增列「利誘」手段及意圖營利、加重結果犯的刑事處罰,以維護投注標的賽事公平。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補上現行法未涵蓋的「利誘」手段處罰,並對營利及致死致重傷情形加重刑責,有助保障球員與球迷信心。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運動員、運動彩券投注民眾及賽事相關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列以利誘手段妨害賽事公平者之刑罰,及意圖營利犯罪與加重結果犯之刑罰;並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結夥三人以上犯前項之罪者」修正為「三人以上共同犯前項之罪」。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強利誘處罰、防止打假球重演、維護彩券公平;疑慮:利誘要件的明確性與加重刑度的比例性仍待審酌。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多版本均以「利誘」入罪為核心,可比較各案在文字與刑度上的細微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