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蔡其昌、羅美玲等16位委員提出,修正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配合運動部組織法三讀通過,將主管機關由教育部移至運動部;並參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法,將妨害賽事公平的不法行為態樣納入處罰,以防範打假球與簽賭。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運動彩券主管機關與運動部權責一致,並補強對影響投注標的賽事不法行為的處罰,維護彩券發行的健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運動彩券主管機關、發行機構、投注民眾及運動賽事相關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將主管機關改為運動部;修正第二十一條納入妨害賽事公平的不法行為處罰態樣;細部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配合運動部成立調整主管機關、納入不法行為處罰可避免打假球簽賭;疑慮:新增態樣與既有法規的競合及移轉時程是否周延,仍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同時處理主管機關移轉與罰則兩件事,可留意兩者是否被拆開或合併審查。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