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草案在「立法委員行為法」增訂兩條:一是建立立委涉及性騷擾或性別歧視言行時,得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的機制,以彌補立法院現行對立委此類行為缺乏約束與調查權限的缺口;二是要求立委前往境外敵對勢力所屬國家或地區時,應主動報請立法院造冊,並就涉及對台政治工作或國安的接觸公開行程及會談內容。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立委性騷擾或性別歧視言行有正式議處管道,並使立委與境外敵對勢力相關往來受到一定程度的揭露與監督。
主要影響對象
全體立法委員,以及與兩岸或境外往來、性別平權監督有關的各界。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立法委員行為法第7條之1(性騷擾或性別歧視言行交紀律委員會議處)及第10條之1(前往境外敵對勢力地區應報請造冊、涉國安接觸應公告行程及會談內容)。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立委握有重大權力應課予對等義務,性平與國安皆需建立監督與議處機制;疑慮:擔心揭露與報備規定的範圍認定、是否影響正常交流與言論,以及紀律機制是否被政治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同時處理性別平權與國安兩個議題,審查時可留意兩條文的適用範圍與認定標準如何訂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