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增訂立委於國會問政、向官員展示資料時,不得使用以科技方法製作的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如深偽內容),違者交紀律委員會議處。提案者認為此類行為有違誠信並有欺詐備詢官員之虞。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在立委問政層面明文禁止使用深偽等不實合成資料,理論上有助維護質詢資訊的真實性與國會運作秩序。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立法委員、接受質詢的政府官員,以及立法院紀律委員會。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增訂委員不得以科技方法製作之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向官員展示之規定,違者交紀律委員會議處。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防止深偽等不實資料誤導備詢官員、維護問政誠信;疑慮:不實認定的界線、舉證與裁量方式,以及對委員質詢自由與言論免責權可能產生的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規範涉及深偽資料與委員問政行為的界線,建議關注審議中對認定標準與正當程序的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