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刑事訴訟法第二○五條之二、之三、之四的另一修正草案,同樣回應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該判決認非侵入性採尿規定不符正當法律程序、牴觸資訊隱私權與身體權)。草案就非侵入式採尿增訂檢察官保留、事前許可、急迫逕行後的事後陳報撤銷及救濟程序。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受採尿者的隱私權與身體權保障將更明確,兼顧取證與人權;檢警執法亦有清楚法律依據。
主要影響對象
受採尿之犯罪嫌疑人與被告、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與司法警察(官)、法院。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之3、之4,重點為非侵入式採尿採檢察官保留、事前報請許可並核發許可書、急迫時逕行採尿後須事後陳報與撤銷,並增訂受採取人得向法院聲請撤銷之救濟,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依憲判字第16號補足正當法律程序,保障資訊隱私與身體權;疑慮:許可與陳報程序可能影響辦案時效,急迫例外的界線須審慎設計。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案與另一版本回應同一判決,可比較兩版在許可與救濟設計的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