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增訂大陸地區配偶在臺定居設立戶籍後,若欲申請我國國民身分證(歸化國籍),應回歸國籍法相關規定,出具喪失原國籍證明。提案人主張現行條文僅處理戶籍未處理國籍,與國籍法的單一國籍要求不一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將使大陸地區配偶取得國籍的程序與外國人歸化的單一國籍要求趨於一致,回應國家安全與主權維護的考量。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欲在臺定居並取得國民身分證的大陸地區配偶及主管的移民、戶政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增訂大陸地區人民欲歸化我國國籍者應適用國籍法相關規定、出具喪失原國籍之證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使陸配取得國籍程序與國籍法單一國籍、忠誠要求一致,維護國家安全與主權;疑慮:要求出具喪失大陸原籍證明的實務困難、對陸配權益及平等原則的影響,存在不同看法。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國籍與兩岸關係的敏感修法,建議對照國籍法既有規定與同步提出的港澳關係條例修正案一併理解。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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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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