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保險法部分條文,回應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強調健康險、傷害險同具維繫生命身體健康功能,應與壽險一併保障;主張為強制執行解約金設門檻,並參考外國立法讓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得行使介入權延續契約。本案未附詳細條文說明。
能幫助到什麼
可在保單遭強制執行時,保留被保險人一定的保險保障,並讓特定親屬透過介入權使契約延續,維持生活經濟所需的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壽險及健康傷害險要保人(債務人)、被保險人、其一定範圍親屬、受益人、債權人與保險業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詳見原文說明(本案敘明擬設強制執行解約金門檻並引進親屬介入權,惟未提供逐條對照)。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兼顧被保險人保障與債權人利益、引進外國介入權制度延續契約;疑慮:門檻與介入權設計若過寬可能影響債權受償,範圍認定需明確以免爭議或脫產。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多件保險法修正併行處理同一爭議,建議比較各版本介入權人範圍與門檻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