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陳素月、伍麗華、王世堅等17人提出,修正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配合運動部成立把主管機關由教育部改為運動部,並把利誘與意圖營利納入妨害賽事公平態樣、加重處罰,同時刪除與刑法重疊的行政罰。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明確運彩業務由運動部主管,並加重對以營利為目的操控賽事者的刑責,維護運彩公信力與賽事公平。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運動員、球團、運彩主管機關及投注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主管機關改為運動部;第二十一條增列利誘與意圖營利態樣並加重處罰、刪除未配合調查的行政罰;第二十一條之一將「結夥」改為「共同」並刪除相關行政罰。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明確主管機關、加重營利性操控刑責、符合一事不二罰;疑慮:刪除行政罰後督促配合調查的力道、刑事程序替代效果。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多個運彩修正案高度相似,建議查閱併案審查紀錄了解最終整合版本。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