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草案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明訂機關首長應確保單位職場場域友善、負有確保職場友善之責任。提案理由是近年多起公務體系職場霸凌情事,顯示職場環境保障有待加強。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望以法律明定機關首長維護友善職場的責任,作為防治公務體系職場霸凌的依據。
主要影響對象
全體公務人員、各機關首長、公務人員保障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九條,增訂機關首長負有確保業務執行場域友善之責任。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公務體系職場霸凌情事頻傳,宜明訂首長確保職場友善之責任;疑慮:與其他版本內容重疊,責任的具體內涵與執行標準仍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條同時有多位委員提出近似版本,審議時常會併案處理,可一併追蹤。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