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將條文中「心神喪失」「精神耗弱」的用語,改為與刑法、行政罰法一致的「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屬法律用語一致化的文字修正,並未變動實質責任能力的判斷方向。
能幫助到什麼
讓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責任能力用語與刑法、行政罰法接軌,減少不同法規間用語不一致造成的解釋與適用困擾。
主要影響對象
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的當事人、警察及司法實務人員,以及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關案件的處理。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將「心神喪失」「精神耗弱」用語改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使與刑法、行政罰法用語一致。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統一法律用語、與刑法及行政罰法接軌,避免概念落差;疑慮:用語替換是否完全等價、對既有案件適用是否產生過渡銜接問題,屬技術性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法律用語修正看似文字微調,建議留意新舊用語在實務認定上是否完全對應。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