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李柏毅等17人提出,修正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重點是參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把「利誘」方式妨害賽事公平納入刑責,並增訂加重結果犯規定,同時調整共犯文字表述。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填補現行法只處罰強暴、脅迫、詐術而未涵蓋利誘的漏洞,使打擊操控運彩賽事的刑責更完整,維護賽事公平。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職業與業餘運動員、球團、運彩相關業者及投注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增列「利誘」為妨害賽事公平的態樣,並增訂加重結果犯加重刑責;第二十一條之一將「結夥三人以上」改為「三人以上共同」。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與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刑責一致、杜絕簽賭操控賽事、維護運彩公信力;疑慮:刑度與罰金高低是否相稱、不同法規間競合適用如何處理。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屆有多案修正運彩條例同一條文,建議併同比較各版本的刑度與構成要件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