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草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將強制辯護的適用擴及「審判中經羈押的被告」。立法說明指出偵查中羈押審查已有強制辯護(釋字737號後),但審判中羈押程序尚無,恐有失衡與違憲疑慮。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審判中經羈押的被告也享有強制辯護,補足與偵查中羈押間的保障落差。
主要影響對象
審判中經羈押的被告、公設辯護人與律師及刑事審判實務。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於第三十一條增訂第一項第六款(其餘款次依序調整),規定被告經羈押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人身自由受剝奪不分偵查或審判、皆需辯護人協助以符平等與憲法保障;疑慮:辯護資源配置與程序負荷等實務面屬可討論面向。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涉及被告防禦權保障,建議對照偵查中羈押的現行強制辯護規定理解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