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條,配合「運動部」於114年1月7日經立法院三讀成立,將運動彩券的主管機關調整為運動部。提案理由為健全運動彩券發行與管理、配合組織新設。
能幫助到什麼
完成組織改制後的法制配套,使運動彩券主管權責明確歸屬新成立的運動部,利於後續發行管理與運動人才培育經費運用。
主要影響對象
運動彩券發行管理單位、運動發展基金與運動人才培育相關業務。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條,將主管機關調整為「運動部」。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運動部已成立,調整主管機關可使權責明確、健全運彩管理;疑慮:須確認業務、預算與監理職權自原主管機關移轉至運動部時銜接順暢。
政治雷達小叮嚀
新機關成立後常有一批主管機關變更的條文修正,可對照組織法一併觀察權責歸屬。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