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草案在公務人員保障法中新增「職場霸凌」的定義,並要求機關提供足夠的安全與衛生防護措施。若機關未盡防護義務或發生霸凌,相關負責人員將面臨懲戒,並設計裁處與調查機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有助於公部門受僱者在面對職場霸凌或安全衛生疑慮時有明確的法律定義與申訴、調查依據,並把保障範圍擴及在機關學校從事公務但非正式公務人員者。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公務人員,以及在機關、學校從事公務但非正式編制的工作者與其主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19條(新增職場霸凌定義)、新增第19條之一(懲戒)、新增第19條之二(裁處與調查)、修正第21條(安全衛生防護)、修正第102條(擴大適用對象)、修正第104條(施行日期)。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公部門友善職場、反霸凌與安全衛生防護,補足現行規範空白;疑慮:霸凌定義與認定標準若不夠明確,可能引發認定爭議或行政負擔,懲戒範圍與舉證方式亦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定義性條文是後續適用的關鍵,可留意「霸凌」如何被界定與舉證。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