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建築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因應建築工程鄰損、天坑、氣爆、火災及工人墜樓等工安事件,提高監造人、承造人、起造人、拆除人的監督與注意義務,並提高違反安全規定的罰鍰至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同時明定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拉高工地安全相關責任與罰鍰,並擴大主管機關裁量範圍,可依個案嚴重程度處罰,盼促進工地與勞動人員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建築工程的監造人、承造人、起造人、拆除人、施工勞工及鄰近住戶。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建築法第六十三條(安全維護義務)及第八十九條(罰則)條文,提高相關人員注意義務、調高罰鍰額度並明定以新臺幣為單位。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工安事故頻傳,提高罰鍰與注意義務可督促各方落實安全管理;疑慮:罰鍰裁量範圍拉寬可能造成標準不一,責任在不同施工角色間如何劃分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同提案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案性質相近但條號不同,一為建築物檢查、一為工地施工安全,可區分理解。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