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條及第四十三條,針對校園教育活動中性別歧視與偏見尚缺具體處理機制的問題,擬建立相應的處理規範。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校園教育活動中的性別歧視或偏見可能有明確的處理與追究機制,提供受影響者救濟管道。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各級學校、教職員與學生,以及主管教育與性別平等教育的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詳見原文說明(提案未附逐條對照,方向為修正第二十條與第四十三條,建立校園教育活動性別歧視與偏見的處理機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上校園性別歧視處理機制有助落實性別平等教育;疑慮:認定標準與處理程序若不明確,可能引發適用範圍與校園自主的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性別平等教育法涉及面向廣,建議調閱完整條文版本以掌握實際修正內容。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