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雖已建立校園性別事件的預防與處理制度,但對委員與當事人程序外接觸限制、相關人員迴避、各身分保密義務及書面通知外觀保密等事項,在母法層次尚欠明確。本案修正第二十一條並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把這些程序與保密要求提升到法律位階。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有助於強化校園性別事件處理程序的公正性與當事人隱私保護,減少資訊外洩與二次傷害風險。
主要影響對象
校園性別事件的當事人、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與相關處理人員,以及學校與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一條,明定防治準則應包含行政程序外接觸限制、迴避及各身分保密義務;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規範書面通知的外觀保密。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提升程序公正、強化隱私與保密、給予防治準則明確母法依據;疑慮:相關限制與保密要求的具體操作仍待子法細化,實務執行成效須持續檢視。
政治雷達小叮嚀
程序與保密規範的成效取決於防治準則細節,後續子法值得追蹤。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