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水土保持法》三條條文,強化主管機關限期整復與代履行權限,將併科罰金上限由六十萬元提高至五百萬元,並把行政罰由「按次罰」改為「應按日處罰」、增訂沒入施工機具法源。提案背景為高雄大樹、美濃等水源區非法開發與棄土。
能幫助到什麼
主張可加重對山坡地非法開發與傾倒棄土的經濟制裁與行政強制,維護水源區安全與國土環境品質。
主要影響對象
山坡地開發與土石處理業者、水源保護區及下游居民、地方主管機關與國土環境。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三條明定限期整復並納入代履行條款;修正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將併科罰金上限由六十萬元提高至五百萬元、提高致死致重傷罰則,並將行政罰由按次罰改為應按日處罰、增訂沒入施工機具法源。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現行裁罰過低、被當成低廉開發成本,提高罰金與按日處罰可使違法成本高於獲利、斷絕誘因;疑慮:關注高額罰金與按日連續處罰的比例原則,以及限期整復與代履行的執行可行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罰則加重與按日處罰並行時,可留意比例原則與執行能量。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