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水土保持法》第二條,屬配合機關改制的文字修正。將中央主管機關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更名為「農業部」,以對應112年8月1日施行的《農業部組織法》。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法條主管機關名稱與現行組織一致,減少法令適用與行政作業上的名稱落差。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水土保持業務的主管機關認定,以及相關行政與法令引用作業。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將中央主管機關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為「農業部」,直轄市與縣(市)層級維持不變。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配合農業部改制更新主管機關名稱、利於事務推動,屬技術性修正;疑慮:公開資料中未見明顯爭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這類配合改制的更名修法多屬技術性,可留意尚有哪些農業相關法律仍待一併更新主管機關名稱。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