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山坡地及水土保持區屢遭不法開發、開採與使用,本案修正《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提高罰鍰金額並增訂對未經許可擅自開採、開發、經營或使用者,主管機關應命立即停止、限期整復清除並回復原狀。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擴大處罰涵蓋未經許可擅自開採山坡地、林地等行為,提高違規成本並要求整復回復,有助國土保安、水源涵養與公共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在山坡地、水保區、林地從事開發或開採者,以及受違法行為影響的環境與周邊居民。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提高相關罰鍰金額,並增訂主管機關得命未經許可擅自開採、開發、經營或使用者立即停止,及限期整復、清除設施、回復原狀之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罰則涵蓋不足、嚇阻力不夠,應加重並補上整復義務;疑慮:罰鍰提高幅度是否符合比例、整復回復原狀的認定與執法量能、各法重複處罰的協調。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常與山坡地保育、農業發展條例同批提出,建議三案對照看,了解各法分工與是否有重複處罰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