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針對羈押等抗告案件,明定抗告法院應「自為裁定」。目的在避免上下級法院見解不一、一再撤銷發回,使被告淪為訴訟程序中的「司法人球」。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加速羈押爭議的確定、減少案件來回發回,保障被告人身自由並讓偵審程序順利進行。
主要影響對象
刑事被告及其家屬、檢察官、各級法院與司法實務運作。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於第四百十三條增訂但書,明定抗告法院就羈押等抗告案件應自為裁定,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第308條第1項、第309條第2項。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避免司法人球、終結見解不一、保障被告權益並提升效率;疑慮:限縮發回更審恐影響審級功能、抗告法院掌握事證是否充分、與現行訴訟制度的銜接。
政治雷達小叮嚀
羈押救濟攸關人身自由,建議對照現行抗告發回實務與比較法規定理解此修正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