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沛憶等16位委員為促進審判公平,修正刑事訴訟法第十七、二十六及一百三十四條之一。修法欲增列法官於再審或非常上訴的自行迴避事由、區別法官與檢察官的迴避適用,並原則禁止扣押律師與被告秘密溝通的紀錄作為證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強化法官迴避規範、保障被告與辯護人秘密溝通權,主張提升審判公正與訴訟防禦權。
主要影響對象
被告與犯罪嫌疑人、律師及辯護人、法官與檢察官。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增列法官於再審或非常上訴的自行迴避事由)、第二十六條(排除同一檢察官前程序執行職務作為迴避事由)、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原則禁止扣押律師與被告秘密溝通紀錄作為證據,另有例外)(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審判公正、保障辯護權與秘密溝通、合理區別法官檢察官責任;疑慮:例外事由與排除範圍的界線、對偵查蒐證的影響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迴避與證據扣押規則,建議對照三條文修正前後與例外規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