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五條,將「危害人身安全之虞」明確納入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緊急處理山坡地開發的要件。提案背景為高雄大樹區山坡地開發未依水土保持計畫施工、地表大面積裸露引發崩塌與淹水疑慮。目的在強化坡地開發風險管控的法律依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管機關在開發行為可能危及人民生命安全時即可即時採取必要措施,對山坡地周邊居民的安全保障可能更明確。也讓主管機關緊急處置有更清楚的法律授權。
主要影響對象
山坡地開發業者、坡地周邊居民及水土保持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於第十五條第一項增列「危害人身安全」之要件,使原僅就發生災害或危害公共設施之虞得限制與緊急處理的規定,擴及危及人民生命安全之情形。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坡地災害防範、補足現行僅規範公共設施的不足、保障居民生命安全;疑慮:要件認定與裁量標準須明確,避免執行落差或衍生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可留意後續委員會審查時,對「危害人身安全之虞」如何具體界定的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