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五條,將緊急災害防救的發動條件由原本僅限「公共設施」受危害之虞,擴大納入「危害人身安全之虞」。提案指現行規範對人身安全有漏洞,盼補足事前防範與即時處置機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管機關在山坡地災害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時可即時介入處置,提案稱有助保障居民生命安全並對破壞山林行為產生嚇阻。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山坡地周邊居民、開發行為人及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五條,將緊急災害防救發動要件由僅限公共設施受危害之虞,增列「危害人身安全之虞」;相關刑罰與賠償責任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填補僅保護公共設施的法規漏洞、強化事前防範與人身安全保障;疑慮:危害之虞的認定標準與行政介入界線。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重點在擴大緊急介入的發動要件,留意認定標準的明確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