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增訂駕駛人因避讓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而短暫壓越停止線、駛入路口或變換車道,若未逾必要程度且未妨害交通安全者不予處罰。並授權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訂定認定要件、影像判讀標準與審核程序。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因避讓救護、消防等緊急車輛而觸發科技執法的駕駛人有免罰依據,緩解行政義務衝突。
主要影響對象
一般汽車駕駛人、地方政府交通執法機關及緊急任務車輛駕駛。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四項,因避讓緊急任務車輛而有必要關聯行為且未妨害交通安全者不予處罰;增訂第五項授權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訂定認定要件、影像判讀標準及審核程序。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避讓緊急車輛屬法定義務,免罰可解決駕駛人陷入義務衝突的困境;疑慮:免罰要件的認定與舉證、影像判讀標準若不明確,可能造成執法落差或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免罰要件多仰賴子法,建議關注後續授權辦法的訂定內容。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