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加重毒駕及相關行為的處罰,包含加重罰鍰、吊銷駕駛執照、沒入車輛等,目的是為了減少毒駕等行為對交通安全的威脅。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減少毒駕等違法行為,保障民眾安全及社會治安。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七條,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加重處罰可有效遏止毒駕等違法行為;疑慮:加重處罰可能引發人權爭議,執行層面也可能遇到困難。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應注意各方意見,審慎評估修正條文的可行性及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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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案由
本院委員吳琪銘、邱志偉等16人,有鑑於近期依托咪酯(即喪屍煙彈)等新興毒品屢傳釀禍,毒駕事件頻傳,根據警政署統計115年1月至4月,全國已查獲毒駕案件4,725件,造成民眾安全及社會治安構成重大傷亡威脅,且吸食毒品等行為本身涉犯刑事法律,其對交通安全之危害性比酒駕更為嚴重,有必要加重處罰。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汽車駕駛人因毒駕、拒絕接受毒駕稽查或測試檢定,或經警察機關確認有吸食毒品等情形而吊銷駕駛執照者,如於駕駛執照吊銷期間再違規行駛道路,加重其無照駕駛處罰,並沒入該汽機車。(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
二、就毒駕行為由現行吊扣駕駛執照加重為吊銷駕駛執照;經警察機關確認吸食毒品亦吊銷其駕駛執照;提高毒駕累犯罰鍰額度;提高拒絕接受毒駕稽查或測試檢定及其累犯之罰鍰額度;增訂毒駕同車乘客之處罰規定;增訂毒駕或拒絕接受毒駕稽查或測試檢定沒入車輛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
三、增訂違反第三十五條第十一項規定吸食毒品吊銷駕駛執照者,二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毒駕及第十一項吸食毒品吊銷駕駛執照於重新考領駕駛執照時,應依規定接受毒駕防制教育、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毒品戒癮治療或毒品危害講習。另應於考驗合格後六個月內無再次違反時,始發給駕駛執照。(修正條文第六十七條)。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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