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強化酒駕累犯的源頭管理。新增將酒駕累犯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機構進行酒癮評估與治療,並要求其換領身分證、註記並禁止對其供酒。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提案方認為可針對酒精成癮的累犯導入醫療介入,並從供給端管制,以遏止酒駕再犯。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酒駕累犯者、交通裁罰機關、受委託醫療機構、販酒商家與用路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五條第五項將酒駕累犯強制移送酒癮評估治療,並增訂第九項就達一定酒測值之累犯課予換領身分證、註記及禁止供酒等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單純加重罰責難遏止累犯僥倖心態,結合醫療與源頭管制更治本;疑慮:強制治療與身分證註記涉及人身自由、隱私與比例原則,執行可行性受質疑。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案兼具處罰與醫療兩個面向,可一併參看戶籍法、菸酒管理法的配套修法。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