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針對主委、副主委同時出缺或無法行使職權時的代理機制設限。增訂代理主委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且卸任代理主委不得再代理。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避免中選會代理狀態長期延續,促使行政院盡速補實主委人事,維護機關運作的正當性與中立性。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中央選舉委員會運作、選舉與公投行政,以及行政院與立法院的人事程序。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於第四條增訂代理主委期間不得逾六個月、卸任代理主委不得再代理主委等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防止長期代理常態化、弱化立法院同意權,維護獨立機關中立;疑慮:若提名或同意延宕,期間限制可能造成領導空窗,尤以選務時程敏感。
政治雷達小叮嚀
選務機關首長人事與選舉時程關聯密切,代理規範變動可留意是否設有與選舉週期的配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