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針對以人身或物品佔用公有停車格的行為新增處罰,並將違規停車罰鍰上限由一千二百元提高至二千四百元。理由為遏止佔位亂象與併排停車造成的交通秩序問題。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填補對「人身佔位」取締的法規缺口,並提高違規停車的嚇阻力,維護其他用路人停車與通行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一般駕駛人、機關停車管理單位,以及受佔位或違停影響的用路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五十六條,增列第一項第十一款「以人或物占用公有停車格供駕駛人停用」之處罰,並將第一項罰鍰上限提高至二千四百元,明定第五、六、十款以最高額處罰。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足取締漏洞、提高嚇阻、維護交通秩序;疑慮:罰鍰倍增是否過重、人身佔位責任歸屬與舉證認定仍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罰則調整直接影響日常停車,可留意審議時對適用情形與認定標準的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