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提高酒駕、毒駕的罰鍰上限;並明定毒駕者應即移置保管車輛、裁決確定後沒入車輛,另參酌酒駕同車乘客規定,增訂成年乘客明知駕駛人毒駕卻未勸阻的行政責任。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提升對危險駕駛的行政管制與嚇阻力,並透過沒入車輛與乘客責任,降低毒駕再犯與道路風險。
主要影響對象
汽機車駕駛人、同車成年乘客、車輛所有人,以及交通裁決與執法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提高酒駕與毒駕罰鍰上限、增訂毒駕移置保管與沒入車輛、增訂成年同車乘客明知毒駕未勸阻的行政責任;詳細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毒駕行政嚇阻、防止再度危害、課予同車乘客注意義務;疑慮:沒入車輛的比例原則、第三人(車主)權益、乘客「明知」的舉證與執行可行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沒入與乘客連帶責任屬較重手段,可留意舉證標準與執法量能的配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