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針對毒駕加重行政處罰:初犯即加罰二分之一、當場移置車輛、由現行吊扣改為直接吊銷駕照 3 年。並增訂強制藥癮評估與治療,以及毒駕情形下成年同車乘客的連坐罰。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即時讓毒駕者喪失駕駛資格、結合醫療戒治處理成癮,並透過同車連坐建立同儕監督,保護用路人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用路人與交通安全、毒駕行為人及同車乘客、監理與警察機關、醫療戒治體系。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 2 項前段(初犯加罰、移置車輛、直接吊銷駕照 3 年)與後段(強制藥癮評估及治療),並修正第 8 項(毒駕時成年同車乘客連坐罰)。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毒駕危害高、需重罰加戒治並擴及同車乘客以嚇阻;疑慮:有意見關切連坐處罰的責任基礎、加重幅度的比例及戒治資源配套。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屬行政罰,與同會期刑法 185 之 3 的刑事加重並行,建議一併看兩者如何銜接。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