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針對毒駕、吸毒駕駛等行為加重處罰和規範,期降低相關交通事故風險。草案擬加強對毒駕的處罰力度,包括加重吊銷駕駛執照、提高罰鍰額度等措施,以強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減少毒駕等交通事故的發生。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駕駛人、特別是有毒駕或吸毒史的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等,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處罰及管理機制,減少毒駕等交通事故風險;疑慮:處罰規定過嚴,可能影響司機權益。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草案修正幅度與實際執行面的可行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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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6-07-03,2026-07-0
交付審查2026-07-03,2026-07-0
委員會審查2026-07-13
委員會審查2026-07-15
委員會審查2026-07-16
委員會發文2026-07-21
案由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有鑑於近年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後駕駛汽機車之毒駕案件,已對道路交通安全及民眾生命身體造成重大危害。毒品使用本身多涉及刑事不法,且施用後可能影響駕駛人之注意力、判斷力、反應能力及行為控制能力,其危害程度不亞於酒駕,甚至因不易即時辨識而增加執法與防制困難,實有強化處罰及管理機制之必要,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汽車駕駛人因毒駕、拒絕接受毒駕稽查或測試檢定,或經警察機關確認有吸食毒品等情形而吊銷駕駛執照者,如於駕駛執照吊銷期間再違規行駛道路,加重其無照駕駛處罰,並沒入該汽機車。(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
二、就毒駕行為由現行吊扣駕駛執照加重為吊銷駕駛執照;經警察機關確認吸食毒品亦吊銷其駕駛執照;提高毒駕累犯罰鍰額度;提高拒絕接受毒駕稽查或測試檢定及其累犯之罰鍰額度;增訂毒駕同車乘客之處罰規定;增訂毒駕或拒絕接受毒駕稽查或測試檢定沒入車輛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
三、增訂違反第三十五條第十一項規定吸食毒品吊銷駕駛執照者,二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毒駕及第十一項吸食毒品吊銷駕駛執照於重新考領駕駛執照時,應依規定接受毒駕防制教育、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毒品戒癮治療或毒品危害講習。另應於考驗合格後六個月內無再次違反時,始發給駕駛執照。(修正條文第六十七條)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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