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針對毒駕零容忍政策進行調整,包括提高初犯禁考年限至三年、精進毒癮治療等措施。此草案旨在加強對毒駕的處罰和監管,落實嚇阻政策。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道路交通安全,減少毒駕事故的發生,保障更多用路人的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駕駛人,尤其是曾經毒駕或吸毒的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包括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二、第三十五條之三、第六十七條等,詳情請見原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加強毒駕監管,減少事故發生;疑慮:處罰過嚴,可能影響駕駛人權益。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各界對草案的意見和反彈,確保修法能有效執行並兼顧各方權益。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6-07-03,2026-07-0
交付審查2026-07-03,2026-07-0
委員會審查2026-07-13
委員會審查2026-07-15
委員會審查2026-07-16
委員會發文2026-07-21
案由
本院委員盧縣一、黃仁、蘇清泉等17人,為落實毒駕零容忍,將初犯禁考年限提高為三年,並精進毒癮治療、考前強制複驗與限制性駕照制度,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毒駕行政處分與乘客連坐修正:明定只要違反第二款者(毒駕),無論汽機車直接吊銷駕駛執照,且三年內不得重考,落實毒駕即重罰之嚇阻政策。(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
二、新增施用毒品者駕駛資格暫行限制條款:為防止汽車運輸業者明知旗下駕駛人已被查獲吸毒、進入戒癮卻仍縱容其駕駛營業車輛上路,增列「或依第三十五條之三規定受駕駛資格限制者」。將此類「源頭受限卻仍出車」,一併納入三倍懲罰性賠償適用範圍。(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之二)
三、創設「暫時性駕駛失能宣告」制度。(新增條文第三十五條之三)
四、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之限制。(修正條文第六十七條)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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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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