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將毒駕與酒駕分開規範,提高毒駕刑度並排除易科罰金,以遏止毒駕、維護用路安全並鞏固部隊軍紀。現行規定將毒駕與酒駕合併規範,刑度齊一,被認為未盡符合罪責相當原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用路人,維護其生命、身體、財產安全;解決毒駕案件頻傳的問題,鞏固部隊軍紀。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將毒駕自酒駕抽離獨立規範、提高毒駕刑度並排除易科罰金、加重毒駕致死傷及再犯之刑責。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提高毒駕刑度,遏止毒駕,維護用路安全;疑慮:刑度提高可能過嚴,影響軍人權益。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正草案應審慎評估其對軍人、駕駛人及用路人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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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2026-07-03,2026-07-0
交付審查2026-07-03,2026-07-0
案由
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8人,有鑑於新興毒品「依托咪酯」(俗稱「喪屍菸彈」)氾濫,毒駕案件頻傳。若係軍人服用或吸食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除危害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外,更有損部隊軍紀。查現行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將毒駕與酒駕合併規範、刑度齊一,未盡符合罪責相當原則,且最低本刑偏低,實務上宣告六月以下有期徒刑者即得易科罰金,恐致毒駕行為輕縱。為配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修正、維持普通刑法與特別刑法規範體系之一致,爰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毒駕自酒駕抽離獨立規範、提高毒駕刑度並排除易科罰金、加重毒駕致死傷及再犯之刑責,並增訂沒收行為人所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規定,以遏止毒駕、維護用路安全並鞏固部隊軍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毒駕酒駕分離、差異規範:將現行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毒駕行為抽離,獨立為第二項,並依加重結果犯、再犯體系分項規範(第三項至第六項),俾刑度與惡性相符。
二、提高毒駕刑度、排除易科罰金:現行法將毒駕與酒駕齊一規範,最低本刑無下限,實務上宣告六月以下者得易科罰金。考量毒駕行為人明知施用毒品為違法,仍執意駕車上路,主觀可非難性顯高於一般酒駕,故明定單純毒駕刑度規範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使毒駕之宣告刑無從落入得易科罰金之六月以下範圍。
三、毒駕之加重結果犯及再犯:有鑑於毒駕及其加重結果犯之惡性與危害,其刑度應適度高於酒駕,並考量罪責相當原則,因毒駕而致人發生死亡之結果,應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再犯加重結果犯之處罰,係考量其既曾犯本條之罪致人於死,復於一定期間內再犯,顯然輕忽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再為毒駕加重結果犯行為,故有提高處罰之必要性。
四、增訂毒駕沒收車輛,兼顧民眾財產權之保障:凡犯毒駕之罪及致死、致重傷、再犯加重之罪,沒收所駕車輛;第三人之車以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為限,並準用刑法沒收相關規定。
五、配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修正,維持普通刑法與特別刑法之規範一致,並保留現行公務、軍用動力交通工具加重處罰之規定,移列為第八項。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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