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加重對毒駕的處罰和加強駕駛執照管理,以減少毒駕事故的發生。現行毒駕處罰過輕,修正案擬加重吊銷駕駛執照、提高罰鍰額度等處罰。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減少毒駕事故的發生,保障道路使用者的安全;解決現行處罰過輕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汽機車駕駛人、毒駕者及道路使用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七條,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加重處罰可以減少毒駕事故的發生,保障道路安全;疑慮:加重處罰可能引發駕駛者權益受損、加重司法負擔等問題。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應注意各方意見,審慎評估修正案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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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6-07-10,2026-07-1
交付審查2026-07-10,2026-07-1
案由
本院委員林宜瑾、徐富癸等25人,鑒於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後駕駛汽機車(下稱毒駕)頻繁發生,對交通安全之危害極為嚴重,有必要加重處罰。毒品成癮係造成毒駕反覆發生之核心原因,對汽機車駕駛人之身心皆有嚴重影響,為防患未然,有必要從源頭加強駕駛執照之管理,以杜絕毒駕情事,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汽車駕駛人因毒駕、拒絕接受毒駕稽查或測試檢定,或經警察機關確認有吸食毒品等情形而吊銷駕駛執照者,如於駕駛執照吊銷期間再違規行駛道路,加重其無照駕駛處罰,並沒入該汽機車。(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
二、就毒駕行為由現行吊扣駕駛執照加重為吊銷駕駛執照;經警察機關確認吸食毒品亦吊銷其駕駛執照;提高毒駕累犯罰鍰額度;提高拒絕接受毒駕稽查或測試檢定及其累犯之罰鍰額度;增訂毒駕同車乘客之處罰規定;增訂毒駕或拒絕接受毒駕稽查或測試檢定沒入車輛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
三、增訂違反第三十五條第十一項規定吸食毒品吊銷駕駛執照者,二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毒駕及第十一項吸食毒品吊銷駕駛執照於重新考領駕駛執照時,應依規定接受毒駕防制教育、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毒品戒癮治療或毒品危害講習。另應於考驗合格後六個月內無再次違反時,始發給駕駛執照。(修正條文第六十七條)
提案人
連署人(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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