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 第11條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第11條

本業務營業區域為大臺北地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臺中市、高雄市。 經營者增加前項所定營業區域以外之營業範圍,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規定,於申請人得標後取得特許執照前,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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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