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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 第13條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第13條
第 二 章 經營特許 › 第 一 節 投標與審查
同一申請人不得申請二件(含)以上之本業務申請案;相同股東或認股人持有不同申請人之股份達各該申請人資本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各該不同申請人視為同一申請人。 申請人之一股東或認股人同時持有本業務之他申請人之股份,該股東或認股人除於其中一申請人之持有股份比例不受限制外,於其餘申請人之持有股份比例,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申請人違反第二項規定時,由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並無息退還押標金,但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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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4條
申請經營本業務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補正,並不予受理:一、逾受理申請之期限者。二、未…
「投標與審查」的其他條文
第8條
主管機關為審查申請人所提事業計畫書所載之內容,得設審查委員會,其審查項目及標準,由主管機關訂…
第9條
申請經營本業務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申請書。二、事業計畫書。三、密封之…
第10條
前條之事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營業項目。二、營業區域。三、通訊型態。四、電信設備概況…
第11條
本業務營業區域為大臺北地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臺中市、高雄市。經營者增加前項所定營業…
第12條
申請經營本業務者,以依公司法設立或籌設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外國人…
第12-1條
經營者達前條所規定其實收之最低資本額(含)以上及股東人數達二百人以上者,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
第14條
申請經營本業務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補正,並不予受理:一、逾受理申請之期限者。二、未…
← 第12-1條
看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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