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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 第12條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第12條
第 二 章 經營特許 › 第 一 節 投標與審查
申請經營本業務者,以依公司法設立或籌設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外國人持有股份總數應符合本法
第十二條
第三項之限制規定。 經營本業務者,其應實收之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三十億元,申請人應於
第二十六條
所定期間內,收足應實收最低資本額之全部金額。 申請人同時經營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業務,如該業務有實收最低資本額之限制者,應於核可籌設後分別計算其應實收最低資本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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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4條
申請經營本業務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補正,並不予受理:一、逾受理申請之期限者。二、未…
「投標與審查」的其他條文
第8條
主管機關為審查申請人所提事業計畫書所載之內容,得設審查委員會,其審查項目及標準,由主管機關訂…
第9條
申請經營本業務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申請書。二、事業計畫書。三、密封之…
第10條
前條之事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營業項目。二、營業區域。三、通訊型態。四、電信設備概況…
第11條
本業務營業區域為大臺北地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臺中市、高雄市。經營者增加前項所定營業…
第12-1條
經營者達前條所規定其實收之最低資本額(含)以上及股東人數達二百人以上者,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
第13條
同一申請人不得申請二件(含)以上之本業務申請案;相同股東或認股人持有不同申請人之股份達各該申…
第14條
申請經營本業務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補正,並不予受理:一、逾受理申請之期限者。二、未…
← 第11條
看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第1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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