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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 第3條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規則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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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規則依電信法(以下稱本法)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規則名詞定義如下:一、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通信:指利用行動臺,經由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通信…
第4條
經營本業務應經主管機關特許,並發給特許執照後,始得營業。受理申請經營本業務特許案件之起訖日期…
第5條
申請經營本業務之特許案件,除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外,依下列二階段程序辦理:一、第一階段:依規定…
第6條
(刪除)
第7條
本業務開放使用之頻段如下:一、A頻段:一八八五至一八九五兆赫。二、B1頻段:一八九五至一九○…
← 第2條
看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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