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 第4條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第4條

經營本業務應經主管機關特許,並發給特許執照後,始得營業。 受理申請經營本業務特許案件之起訖日期,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項受理申請經營之特許執照之張數,由行政院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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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