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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第5條

第 一 章 總則
申請經營本業務之特許案件,除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外,依下列二階段程序辦理: 一、第一階段:依規定審查申請人之申請書、事業計畫書及其他資格與條件。 二、第二階段:經第一階段審查合格者(以下簡稱競標者),依規定參加競標,得標者依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後,由主管機關發給籌設同意書。 申請經營本業務之案件達一件(含)以上者,應辦理第一階段之審查作業;經第一階段審查合格達一件(含)以上者,應辦理第二階段之競標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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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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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本業務開放使用之頻段如下:一、A頻段:一八八五至一八九五兆赫。二、B1頻段:一八九五至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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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