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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 第7條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第7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業務開放使用之頻段如下: 一、A頻段:一八八五至一八九五兆赫。 二、B1頻段:一八九五至一九○○兆赫及一九七五至一九八○兆赫。 三、B2頻段:一九○○至一九○五兆赫及一九八○至一九八五兆赫。 四、C頻段:一九○五至一九一五兆赫。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頻段,各僅限一家經營者使用。 依
第五條
規定申請特許經營者,得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所定頻段擇一提出申請;依
第六條
規定申請特許經營者,得按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頻段擇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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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規則依電信法(以下稱本法)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規則名詞定義如下:一、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通信:指利用行動臺,經由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通信…
第3條
本規則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第4條
經營本業務應經主管機關特許,並發給特許執照後,始得營業。受理申請經營本業務特許案件之起訖日期…
第5條
申請經營本業務之特許案件,除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外,依下列二階段程序辦理:一、第一階段:依規定…
第6條
(刪除)
← 第6條
看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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