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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第7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業務開放使用之頻段如下: 一、A頻段:一八八五至一八九五兆赫。 二、B1頻段:一八九五至一九○○兆赫及一九七五至一九八○兆赫。 三、B2頻段:一九○○至一九○五兆赫及一九八○至一九八五兆赫。 四、C頻段:一九○五至一九一五兆赫。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頻段,各僅限一家經營者使用。 依第五條規定申請特許經營者,得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所定頻段擇一提出申請;依第六條規定申請特許經營者,得按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頻段擇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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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本規則依電信法(以下稱本法)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規則名詞定義如下:一、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通信:指利用行動臺,經由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通信…第3條本規則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第4條經營本業務應經主管機關特許,並發給特許執照後,始得營業。受理申請經營本業務特許案件之起訖日期…第5條申請經營本業務之特許案件,除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外,依下列二階段程序辦理:一、第一階段:依規定…第6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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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